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信息公开是指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信息公开。
中心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四条 中心办公室和中心领导负责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中心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中心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
(二)工作动态、政策法规、留学信息、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四)中心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第六条 中心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七条 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中心在信息公开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中心对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省教育厅保密办确定。
第八条 中心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中心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
(二)文件、资料;
(三)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四)座谈会、咨询会;
(五)咨询电话、监督举报电话;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九条 中心制作的信息公开内容,由中心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除中心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中心申请获取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中心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中心和主管部门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的举报、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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