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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3 | 来源:甘肃省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中心 | 浏览次数:3923次

教基厅〔2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近年来,一些社会培训机构擅自招收适龄儿童、少年,以“国学”“女德”教育等名义开展全日制教育、培训,替代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极个别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去培训机构或在家学习,无正当理由未按法律规定保障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导致相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依法实现,妨碍了国家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严重影响适龄儿童、少年成长发展,危害国家和民族未来利益。为切实纠正此类错误做法,特制定《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认真执行。

各地教育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法治意识,进一步加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于2019年上半年尽快部署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对机构或个人违法违规导致适龄儿童、少年未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问责,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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